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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哈萨克斯坦双重征税优惠协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塞浦路斯 -- 哈萨克斯坦的双重征税优惠协定将开始全面生效, 包含所有针对所得税的条款。

塞浦路斯于2019年5月15日首次与哈萨克斯坦签署协议。该条约进一步巩固了塞浦路斯作为欧亚地区投资中心的地位。

该条约的主要条款包括了常设机构的定义,资本收益,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等方面,这将为两国的企业和企业家创造独特商业机会。
 
塞哈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条款 -- 简要阅读

1. “常设机构”

该条约特别定义了“常设机构(PE)”,与201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收入税收示范公约的措词略有不同。

定义中将持续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有关项目均视为常设机构。

2. 预提税

该条约规定,下列收入所得的预提税可以降低:

股息收入:
  • 若实益所有人是一家公司且(合伙企业除外)且直接持有分红公司至少10%的资本,则需缴纳5%的预提税。
  • 其他所有情况下,股息预提税为15%。
利息收入:
  • 若是利息收方为该利息的实益所有人,则需支付10%的预提税。
  • 向政府机构支付利息时,无需支付预提税。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若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方为实益所有人,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缴纳10%的预提税。
 
需要注意的是,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塞浦路斯均不对向非塞浦路斯税务居民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塞浦路斯境内使用特许权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3. 资本利得税

根据该条约,一国居民因通过转让位于另一国的公司股份或其他相当的权益, 或通过处置位于另一国的不动产,而直接或间接获得高于50%的收益,可能需要在另一国缴税。
 
本条约的签订将如何影响两国企业

塞哈双重征税优惠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两国之间的经贸联系,并为两国居民资产提供更好的保护。

哈萨克斯坦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征收15%的预提税,而通过此协定可有效降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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