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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外国公司迁往塞浦路斯

公司迁册

根据允许公司迁移其公司所在地的国际惯例,塞浦路斯法律允许公司更改其所在司法管辖区。迁册使得公司能够避免对现有公司进行清算,而将其资产组合转移到在新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实体。

尽管公司可以在同一管辖区内更改其注册办事处或注册代理商,但它也可以“移动”到新的司法管辖区。
 
为什么迁册
  
公司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进行迁册,包括:
  • 受益于优惠的税收环境
  • 受益于较为宽松的监管和审查
  • 使其注册地与其股东所在保持一致
  • 转移到国际金融中心
  • 进入专业资本市场
若现有的公司迁册往塞浦路斯,公司现有的法律地位、商誉和运营历史将得以保留。这一过程将允许目前在其他国家成本更高、监管更难、高税收和高风险环境中运营的公司迁移到塞浦路斯,而不需要处置其资产,或损害其商誉或经营历史。
 
外国公司迁往塞浦路斯的程序
 
塞浦路斯自2006年起实行了一项新法律,作为公司法第113章的修正,通过它:
  • 外国公司可以迁往塞浦路斯
  • 塞浦路斯注册的公司可以迁往海外
一个在允许迁册的国家注册的外国公司,并且其公司备忘录和组织章程大纲提供了迁册可能性,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13章,向塞浦路斯公司注册处申请在塞浦路斯注册公司。

在其原司法管辖区内依据法律某些规定提供许可活动的公司,且在塞浦路斯也需要类似执照的,必须得到其迁册目的国家相关机构的批准。
 
临时登记
 
自签发临时存续证书之日起,该外国公司:
  • 被视为是根据塞浦路斯法律正式注册的法人实体
  • 根据塞浦路斯法律,与注册公司具有相同的责任,并有资格行驶权利
  • 修订的组成文件被视为公司的备忘录,并在适当时,作为公司章程使用
  • 如果是为了建立一个新的法律实体来破坏或影响外国公司作为法律实体的存续目的,影响外国公司的财产以及该公司维持其资产、权利和义务的途径的,使对外国公司提起的任何法律或提交的任何程序无效的,或者使外国公司或其职员或股东避免于任何定罪、判决、意见、债务、指令或责任的,该外国公司注册被视为不合法
在签发临时登记证书后的6个月内,外国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证明,证明其已从原注册国家的公共登记册中删除,以获得永久性的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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