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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知识产权(IP)&特许权使用费

塞浦路斯是一个税收优惠的欧盟知识产权国家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个人或实体向另一方支付使用知识产权(IP)的许可费或佣金。知识产权(IP)可以是多种形式:

  • 版权,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科学作品、艺术作品、录音、电影、广播、刊登物、数据库、出版物、软件程序
  • 专利发明
  • 商标(和服务标志),用于产品上的设计和模型
可登记的知识产权无需在塞浦路斯注册,即可受益于其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以尽可能最节税的方式获得从这些权利产生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理想途径是,客户拥有一个新的知识产权,且其财务账面价值与该权利的实际价值之间几乎没有差异时,该权利即可以最小的价值转移到一个离岸公司。一旦知识产权归该公司所有,该权利就可被许可/授权给其他(通常为在岸)中介公司。
 
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于2012年引进,这意味着不需要使用传统的离岸公司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最终母公司,而塞浦路斯实体作为收款代理人。

理想的知识产权(IP)地点
 
知识产权可以是一个组织/企业中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为知识产权的集中化和管理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战略性业务决策。建立知识产权结构的理想位置,是指能够服务于组织的业务战略/模型,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为其税收优化做出贡献的地点。
塞浦路斯提供了高效的知识产权税收制度,以及欧盟成员国和所有主要知识产权条约和协议签署方提供的保护。
 
塞浦路斯知识产权的优势
 
新的规定免除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收入税。进一步来说:
  • 塞浦路斯居民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全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80%(扣除任何直接费用)免征所得税
  • 出售塞浦路斯居民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润的80%(扣除任何直接费用)免征所得税
  • 2.5%或更低的优惠税率
  • 任何购买或开发知识产权的资本性支出均在其产生的年度内扣除税款,并且在接下来的4年中直线扣除
以上所有豁免,也可适用于2012年1月之前购买或开发的知识产权。除此之外:
  • 在塞浦路斯境外分发特许权使用费时不征收预扣税,前提是持有人不是塞浦路斯居民且在塞浦路斯境外使用特许权
  • 仅对塞浦路斯公司保留的许可费征税
  • 塞浦路斯拥有广泛的全球双重征税协定网络
  • 欧盟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指令规定了欧盟国家之间的零预扣税,并且也包括了塞浦路斯
  • 塞浦路斯公司税为欧盟最低,仅12.5%
  • 由在岸中介公司保留的许可费通常为5%

塞浦路斯是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签署国
  • 欧共体商标
  •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
  •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协定(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 专利合作条约
  •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
  • 保护录音制品程序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器节目的公约
  • WIPO表演的录音制品条约
  • 保护表演者、制片人、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
  • 商标法协定
  • WIPO北京视听表演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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