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基金的主要优势
-
欧盟的具有竞争力的建立及持续成本结构和基金
-
欧盟的有利税收制度,特别是对于非塞浦路斯居民的税收制度
-
合理的法规、灵活性和税收激励措施的结合
-
遵循欧盟法规的欧盟成员国
-
发达的基础设施,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和最低限度的手续
-
广泛而有效的法律、会计和银行服务网络
-
对冲基金和对冲基金经理所在地
-
另类投资基金(AIFs),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UCITS)可在塞浦路斯证券交易所(CSE)或其他认可的欧盟证券交易所上市
-
可以迁册进或出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基金制度的主要新特点是:
-
AIF法引入了单一监管机构
-
多个投资划分
-
提供以共同基金的合同形式设立塞浦路斯AIF的能力
-
它还允许子基金之间的交叉投资
-
提供建立向专业投资者和/或消息灵通的投资者推销的AIF的能力
-
它允许公开发行AIF股票
塞浦路斯另类投资基金(AIFs)的类型:
不限人数的AIFs: |
人数有限的AIFs: |
-
可向“消息灵通的”或“零售”投资者推销
-
可采取可变资本公司(VCC)或固定资本公司(FCC),共同基金(CF)或有限合伙(LP)各种形式
-
可在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必须任命1名全球保管人
-
受限于最低资本要求:€125.000(如果是自我管理,则€300.000)
-
为了风险传播和确保流动性,零售计划收到投资限制
|
-
投资者数量限制为75名,并可能只可向“消息灵通”的投资者推销
-
可采取可变资本公司(VCC)或固定资本公司(FCC),或有限合伙(LP)的形式
-
不受投资限制
-
在某些情况下,该计划无需委任持牌经理或保管人
-
资产管理规模(“AUM”)不超过1亿欧元(包括杠杆);或5亿欧元(无杠杆封闭式)
|
AIF经理人要求
VCC和FCC可以自我管理形式建立,或者也可以由制定第三方进行外部管理。LP和CF必须始终指定第三方经理人。
保管人
符合条件的提供商包括信贷及投,MiFID投资公司或其他受审慎监管的实体。如果AIF由1名另类投资基金经理人(AIFM)管理,保管人必须在2017年7月之前位于塞浦路斯或其他欧盟成员国。
如果AIF由其他任何实体管理,保管人必须位于塞浦路斯或欧盟其他国家或塞浦路斯签署合作协议的第三国。
管理员
管理员必须在常居塞浦路斯。如果经理人和保管人都在塞浦路斯,则可以获得豁免。
塞浦路斯基金税收
由于以下原因,塞浦路斯正逐渐成为寻求新地点的基金经理和管理公司在欧盟的首选目的地:
-
个人收入上限为30%
-
公司税上限为12.5%,为欧盟最低
-
公司税可以减少到0%,因为证券和股票交易的收益是免税的
-
灵活的法规和宽松的监督
-
比同类欧盟基金中心相对较低的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