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国际信托制度使得非塞浦路斯税收居民能够创建一个塞浦路斯信托,享受最高级别的资产保护并在国际范围内进行财产规划,同时提供众多税收优惠和高度保密政策。
塞浦路斯国际信托(CIT)的定义变得相当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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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委托人/受益人成为塞浦路斯居民,只要委托人或受益人在信托成立之前都不曾在塞浦路斯居住,塞浦路斯已取消之前不动产投资方面的限制。如今,信托财产可以包括在塞的房地产,在整个信托期间,至少有1名受托人为塞浦路斯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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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是塞浦路斯公司或合伙企业,信托仍然可以以法律目的作为CIT。事实上,这为广泛的投资者提供了独特的机会。
信托由个人(委托人)建立,由一个或多人(受托人)为另一个人或多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持有财产(信托财产)。委托人也可以作为受托人,委托人和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可以任命1名保证人(也可以是委托人)监督受托人工作。
在法律上,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尽管他们可能并不是绝对所有人而是根据相关信托的法律和信托文件中规定的受益人权利处理。换句话说,受托人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信托文件中的知识处理信托财产。
国际信托法最新的修订已从2013年3月开始生效,该修订加强了CIT作为资产管理和投资工具的效率和竞争力。
国际信托受当地信托法管辖,并且在塞浦路斯不征税。如果受益人不是塞浦路斯居民,则只有所得收入和来源于塞浦路斯的利润受税法约束。
CIT享有重要的税收优惠,为相关各方提供了具有重大意义的税务筹划机遇。以下税收优惠体现了可能的减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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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即其财产位于塞浦路斯且收入来自塞浦路斯之外的信托)的所有收入,均在塞浦路斯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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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托收到来自塞浦路斯公司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收入,只要其受益人不是塞浦路斯税收居民,也不需征税或缴纳预扣税。尽管持有塞浦路斯公司股票的信托并不一定是CIT,塞浦路斯税收豁免政策也仅对塞浦路斯居民征税。只要受益人不是塞浦路斯居民,则任何分配给信托的股息等都不须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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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CIT资产所得在塞浦路斯不须缴纳资本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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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塞浦路斯创立CIT并在塞退休的外国人,如果他的所有房产和收入都来源于国外,即使他是受益人,也仍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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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遗产税规划目的而设立的CIT也不适用塞浦路斯遗产税。
当地信托(即信托委托人或任何受益人为塞浦路斯居民)仍将被视为所得税目的的透明工具。而就塞浦路斯离岸信托而言,如果无任何本地利润,则不对其收入、资本或分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