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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简报

塞浦路斯 -- 瑞士双重征税优惠协定进行修订

 
2020年7月,塞浦路斯和瑞士签署了现行《双重税收条约》协议的修正议定书,以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联系。

两国目前正在对该议定书进行最终的审核批准程序。它引入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基本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最低标准。

修正案主要着重于一下方面:
  • 营业利润
修订案对现行的双重征税优惠协定第7条“营业利润”进行了补充规定,若营业利润已归因于某一国的常设机构,任何缔约国不得在6年后对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作出调整。
  • 关联企业
现行协定中的“关联企业”的规定将会被替换,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对利润所得税进行适当的调整。

例如,如果塞浦路斯对一家塞浦路斯公司的利润所得征税,而该利润也是另一家相关联公司利润所得且在瑞士被征税,那么如果两家公司适用的条款与独立的公司所适用的条款相同,则瑞士需要调整对上述公司的利润所征收的税额。
  • 共同协议流程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某人认为某国的行为导致或将导致税收不符合DTT规定,则可以向任何缔约国的主管当局提起诉讼。

本修订案的目的在于引入减少税基和利润转移的标准,对获利方进行界定,并对共同协议流程进行了补充。修订案还包含一个反滥用条款,涉及使用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目的或交易,从而确保两国之间的协定不会被滥用。

现行双重征税优惠协定的简要说明

塞浦路斯与瑞士的双重征税优惠协定签署于2014年,并于2015年开始生效。根据该协议,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将免除预提税。但是,股息支付应遵守以下条件:
  • 如果股息的实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公司至少10%的资本,则股息税为0%。
  • 如果股息的实益所有人是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则为0%。
  • 如果实益所有人是退休金基金或出于税收目的而被认可的其他机构,则为0%。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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